意定監護是什麼?意定監護是做什麼?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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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網站圖片 |
意定監護是什麼?意定監護是在做什麼?需要公證嗎?
在老夏與脆鵝的故事中,當老夏爺爺突然記起脆鵝的名字,脆鵝飛奔的一幕,總是令人鼻酸(詳參)
小時候我們有爸爸媽媽協助,在我們老的時候,該怎麼辦呢?當我們已經記不起眼前的人?不知道怎麼去銀行領錢?更怕的是如果有詐騙集團如果利用我失智,擅自處分我的財產,我究竟該怎麼辦?
目前針對這樣的困境,民法於今年修定『意定監護』制度,試圖努力解決在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下,不得不面臨之上開問題
什麼是意定監護?
白話來說→在自己還可以決定的時候,決定由誰擔任自己意識已不清楚時之監護人(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參民法第
1113-2 條)
意定監護施行日期
108年5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意定監護Q&A
1. 意定監護有何特別的要求?意定監護契約是否要公證?
A.
作成契約時→委任人要意識清楚,了解什麼叫做意定監護。
B.
契約書需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2.
意定監護何時生效?
→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生效。
3.
受任人可以做什麼?
→監護人之相關行為,範圍依契約可能比一般法定監護人大(此部分請務必注意,過往不得代受監護人處置財產,意定監護如果契約有約定就可以,詳參8)
4.
監護人可否受讓被監護人財產?
→與法定監護相同,不行。
5. 意定監護不想辦了或是後悔怎麼辦?
(一) 監護宣告前→本人或是受任人得隨時撤回
(二) 監護宣告後→本人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6.
意定監護人不適任怎麼辦?
→如監護人顯不適任,法院得依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7. 意定監護可否約定報酬?
(一) 可自行約定。
(二) 未約定→得請求法院酌定。
8. 意定監護可否約定由監護人處理財產?(委任人務必注意)
(一) 可約定(意定監護不受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3項規定限制)
(二) 換言之,如有約定,監護人可為下開行為: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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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0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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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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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0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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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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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01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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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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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之差別?
意定監護相關條文:
民法第 1113-2 條:「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民法第 1113-3 條:「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 1113-4 條:「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民法第 1113-5 條:「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法院依前項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應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民法第 1113-6 條:「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或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另行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監護人數人分別執行職務時,執行同一職務之監護人全體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或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前項規定另行選定或改定全體監護人。但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法院應優先選定或改定其為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解任之,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民法第 1113-7 條:「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民法第 1113-8 條:「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民法第 1113-9 條:「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限制者,從其約定。」
民法第 1113-10 條:「意定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你好~我與同居人有到法院公證結婚,礙於父母中低收所以暫不會登記結婚,我們公證完後已經將彼此的保險受益人都改成對方,想請問我們還想再辦理這“意定監護”可以嗎?因為我先生是單親,他害怕未來如遇上事情,我無法幫他處理一些事和安排~不知道我們要如何辦理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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