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份以上之意定監護契約,以哪一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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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法務部 |
二份以上之意定監護契約,以哪一份為準?
一、
問題:
(一) 與A訂定意定監護契約後,可不可以再與B訂?
(二) 如果可以的話,法院要以哪一份為準?
二、
簡答:
(一) 可以。
(二) 視情況:
前後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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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有牴觸(例如原選A,後改選B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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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條反面解釋,評估上應可併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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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撤為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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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由:
(一) 由民法第1113條之8之規定可知,可以。
(二)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民法第 1113-8 條)
註:何謂牴觸:所稱「牴觸」,係指受任人之增減或監護內容之變動,與前契約不同者,均屬之(民法第 1113-8 條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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