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之收養要件、收養契約範例—收養是否要公證
收養孩子之收養要件、收養契約範例—收養是否要公證
何謂收養
收養是指讓他人的子女成為自己的子女,在法律上視同婚生子女的行為。(血統上本無親子關係之人,透過法律擬制而具有法律上親子關係)。
民法收養要件
一、
當事人間須做成書面契約
區分被收養人是否成年來決定如何處理
(一)
成年人:自行與收養人締約。
(二)
未成年人(滿七歲):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
未成年人(未滿七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二、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差距
(一)
非夫妻共同收養: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
(二)
夫妻共同收養時:其中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另一方僅需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三、
禁止近親收養
依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
直系血親。(例如:爺爺不能收養孫子)
(二)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四、
夫妻應共同為收養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五、
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民法第1075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六、
被收養者有配偶時,應得配偶之同意
民法第107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七、
應得本生父母之同意
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1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八、
須經法院認可
當事人除有書面收養契約,仍須向法院提出聲請,俟法院認可裁定後,始生收養效力。
收養契約範例
收養契約是否需做成公證
我國民法僅有要求做成書面契約,並未要求一定要進行公證(註:但父母同意書會有需要公證之情況,例如在法院開庭時,因開庭時間並不一定,原生父母並不一定可配合請假至法院,故民眾會選擇透過公證父母同意書之方式處理,詳參),但部分民眾因收養影響契約雙方權利義務甚大,為求慎重,仍會審酌透過公證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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