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大陸配偶子女流程、自身已有子女可否收養?
收養大陸配偶子女流程、自身已有子女可否收養?
前言
台灣地區人民要收養大陸地區人民,必須在台灣地區並無子女,若台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不能再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也不能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
註:上開規定,需特別注意,如果自身已有子女,而想再收養大陸配偶子女,過往依該條例不行,然經大法官認定違憲後(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目前已不受如上第六十五條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及收養人數之限制(註:如果不是收養陸配之子女,而是一般大陸人民,仍受有限限)。
收養大陸配偶子女流程
1、
在公證人事務所辦理下開文件之公證(下開文件為大陸方常見要求文件,然因大陸各省規定可能不同,建議先請大陸親友向大陸確認是否需要其他文件,下開文件均需一式六份)
A、 無子女宣誓書
(a)
此文件本所備有格式,至本所辦理即可。
(b)
需準備資料:詳參。
B、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a)
即俗稱之良民證,申辦方式→詳參。
(b)
良民證公證方式→詳參。
C、 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
先至醫院體檢,再持身體健康檢查表至本所辦理公證。
D、
財力證明
(a)
例如:國稅局所核發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或所得清單、金融機構所核發之存款餘證明書等。
(b)
申請後至持上開文件至本所公證。
E、
在職證明
(a)
向公司申請在職證明後,持之向本所公證(詳參)。
(b)
如自行開設公司,過往有民眾是持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申請公證。
F、 戶籍謄本
2、
在大陸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3、
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
4、
到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5、
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認可。
6、
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上開流程海基會有整理圖表如下,可供參考
自身已有子女可否收養大陸配偶子女?
承前,目前已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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