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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公證應備文件及離婚公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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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公證應備文件及離婚公證費用 一、 離婚協議書公證應備文件: (一)   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二)   證人之身分證正本。 (三)   離婚協議書一式 5 份。 二、 離婚公證注意事項: (一)   未成年人需得父母同意。 (二)   離婚公證後仍需向戶政機關登記後始生效力。 三、 離婚公證費用: (一)   未涉及財產給付:新台幣 1000 元。 (二)   涉及財產給付:視給付之總額而定(詳參 公 證 費 用 標 準 表 )。 延伸閱讀: 離婚是否需要公證?離婚公證之實益? ---------------------------------------------------------------------- 聯絡方式 電話: 02-2976-6636    手機: 0968-618-392    LINE : @168c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 重新路二段3號2樓(台灣之星樓上) ; 台北橋捷運站走路 1 分鐘;台北市開車 5 分鐘) ※本所辦理公認證效力及費用與法院公證相同 ※本所歡迎全國各地民眾來本所公證 (註:如因行動不便等因素需要公證人外出公證,本所可配合至新北市各區域公證,新北市以外區域需要外出公證,再煩請洽詢當地公證人) ※ 本所 LINE 帳號 (LineID : @168c ),就辦理公證常見問題,設有 24 小時自動回應功能 ,如未獲初步解答或要預約公證,亦歡迎留言,本所會在上班時間統一回覆 ※ (註:因本所僅辦理公認證業務,就不涉及公認證之其他法律問題,恕無法透過 LINE 回覆,敬請見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所聯絡方式 電話: 02-2976-6636    手機: 0968-618-392    LINE : @168c email:shihnotary@gmail.com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 重新路...

離婚是否需要公證?離婚公證之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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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否需要公證?離婚公證之實益? 離婚依我國民法及戶籍法相關規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後始生效力,並未規定離婚需要公證始為有效,但為避免其效力及子女扶養費未依約履行可能產生之困惱,視情況可以考量併同為之。 一、 離婚是否需要公證? (一)   原則上目前離婚之要件,依照民法及戶籍法只要符合下開要件 1、    書面離婚協議。 2、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務必注意, 由離婚雙方在二名證人前表達離婚之意,再由二名證人簽名 ,實務上時常出現當事人之一方自行拿離婚協議書去給證人簽,導致法院認定離婚無效之情形,詳參)。 3、    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 (二)   由前開要件可見,離婚依法不需要公證,離婚亦為有效,而且就算是公證離婚,仍要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始為有效。 二、 離婚公證之實益: 離婚雖然不一定要公證, 但實務上仍有其重要實益在於離婚之有效性及強制執行之需求 ,說明如下: (一)   確保離婚之效力: 1、    因離婚在實務上,非如結婚,一般人較不願意擔任證人,而辦理之時又希望儘速處理,而常見有當事人夫妻簽署後,由一方去尋找證人簽名,此種方式並不符合法律要件,會遭法院判決離婚無效。 2、    而透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離婚,則一定會要求證人一同在場,故原則上不會出現,事後得以證人不在場作為主張婚姻無效之狀況。 (二)   強制執行之需求: 1、    因離婚常常伴隨有一定條件,最常見係給付子女每月一定金額之撫養費,此類條件在離婚之時,一方為求順利離婚,在離婚會同意此類條件,但離婚後又常見拖欠不給之情形。 2、    而如果發生此類情況,如果未做離婚公證,僅有離婚協議,只能透過此協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透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後,始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然如果於公證離婚時,一併就此種給付約定得強制執行,即可持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可節省一定之勞力、時間、費用等成本 。 三、 基此,離婚公證雖然並非法律規定之離婚要件,但有其...

離婚事實宣誓書:台灣人與大陸配婚之離婚方式與程序?(在台灣協議或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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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事實宣誓書:台灣人與大陸配婚之離婚方式與程序?(在台灣協議或判決離婚) 離婚事實宣誓書係台灣人與大陸配婚離婚時,因陸籍配偶需在大陸辦理離婚登記,陸方需要台灣方確認當事人是否確實已離婚,而要求提供離婚事實書供確認,而該文件需要經過公證人公證,說明如下: 一、 在台灣協議離婚: (一)   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登記。 (二)   向台灣公證人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 (三)   離婚事實宣誓書經由海基會轉往大陸公證(員)協會。 (四)   陸籍配偶於 1 到 1 個半月後向大陸公證(員)協會確認是否收到,如有收到再經過查證後,離婚事實宣誓書即可在大陸地區使用(因大陸各省規定可能不同,相關問題建議向當地民政局確認)。 二、 經台灣法院判決離婚: (一)   持離婚判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登記。 (二)   向台灣公證人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 (三)   離婚事實宣誓書經由海基會轉往大陸公證(員)協會。 (四)   陸籍配偶於 1 到 1 個半月後向大陸公證(員)協會確認是否收到,如有收到再經過查證後,離婚事實宣誓書即可在大陸地區使用(因大陸各省規定可能不同,相關問題建議向當地民政局確認)。 三、 離婚事實宣誓書公證所需攜帶之資料: (一)   戶籍謄本6份。(記事欄勿省略) (二)   離婚協議書6份 (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均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目前各地尚未全國連線,可能只能向原離婚登記戶政事務所申請,建議先電話詢問) 。 (三)   台灣身分證或大陸身分證或台灣居留證。 (四)   印章。 (五)   離婚事實宣誓書6份 。(本所有準備,可不用攜帶) 延伸閱讀: 海基會網站就兩岸人民離婚方式與程序之相關說明   新增說明文字 ---------------------------------------------------------------------- 聯絡方式 電話: 02-29...

離婚公證可否由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之助理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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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 離婚公證可否由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之助理為證人? 結論: (一) 相對多數說認為不行 。 (二) 理由:現行法雖無禁止民間公證人助理人擔任離婚事件之證人並請求公、認證之規定,然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之助理人與該事務所之公證人 既有僱傭關係 ,則由助理人擔任離婚事件公、認證時之證人,公證人就該請求公、認證之離婚事件 即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而應迴避不得辦理 ,故從 反面推論 ,如公證人欲受理該離婚事件之公、認證請求,則 不應由事務所之助理人擔任離婚事件公、認證時之證人 ( 106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第 3 號法律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所聯絡方式 電話: 02-2976-6636    手機: 0968-618-392    LINE : @168c email:shihnotary@gmail.com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二段 3 號2樓 ; 台北橋捷運站走路 1 分鐘;台北市開車 5 分鐘) ※本所辦理公認證效力及費用與法院公證相同※ ※本所歡迎全國各地民眾來本所公證※ (註:如因行動不便等因素需要公證人外出公證,本所可配合至新北市各區域公證,新北市以外區域需要外出公證,再煩請洽詢當地公證人) ※ 本所 LINE 帳號(LineID:@168c) ,就辦理公證常見問題,設有 24 小時自動回應功能 ,如未獲初步解答或要預約公證,亦歡迎留言,本所會在上班時間統一回覆 ※ (註:因本所僅辦理公認證業務,就不涉及公認證之其他法律問題,恕無法透過 LINE 回覆,敬請見諒) 詳參: 106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第 3 號法律問題: A 及 B 因兩願離婚事件至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求作成公、認證時,可否由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之助理人為證人? 研究意見: 甲說(肯定說): 理由:一、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並未限定證人資格,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之助理人當然可為證人。二、公證法第 79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