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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辦理公證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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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辦理公證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租賃公證應到場之人: (一)   房東及房客。 (二)   連帶保證人(如有)。 (三)   房東或房客或連帶保證人或房屋其中一共有人→無法本人前來,可委託代理人,但需額外攜帶下開文件 本人為法人或自然人 應攜帶文件 法人 1、    授權書 2、    公司最新的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或抄錄本(抄錄本三個月內) 3、    授權書必須加蓋與變更事項登記卡相同之公司印鑑章 自然人 1、    授權書 2、    授權人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申請目的:需為不限定用途或租賃) 3、    授權書必須加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章 工(公)會、協會代理人 1、    授權書 2、    法人圖記證明正本 3、    財團法人請帶原登記法院發的印鑑證明 4、    授權書必須加蓋與圖記 / 印鑑證明相同之圖記 / 印鑑章 租賃公證應攜帶文件: (一)   出租人、承租人、連帶保證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 (註:外國人請攜帶護照或外僑居留證) 。 (二)   契約書本所備有例稿,可不用自備。 (三)   標的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房屋、土地權狀。 (四) 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註:找不到的話,稅捐稽徵處可快速申請。 (五)   出租人或承租人其中一方是工(公)會、協會者,請額外攜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 租賃契約公證費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所聯絡方式 電話: 02-2976-6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