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繼承(或拋棄)大陸遺產,在台灣務必先準備之公證文件及注意事項

台灣人繼承(或拋棄)大陸遺產,在台灣務必先準備之文件及注意事項 前言 自大陸開放市場已來,台灣人前往大陸經商眾多,並多有在大陸購買房產,而在台商因年齡等因素而死亡,勢必產生繼承之問題,而台灣家屬前往大陸處理後事時,才發現因大陸法規之要求, 有眾多文件需在台灣先行公證之文件,而需往返兩地始能辦理完成 ,本文係就一般常見需要攜帶之文件為說明 註一:公證人事務所僅辦理文件公證認證, 非代辦業者 ,無法受託前往大陸辦理相關繼承事宜業務。 註二:以下相關辦理文件,僅為常見的辦理文件,至於個案需要哪些文件公證,因大陸省份眾多,要求亦不會完全相同, 請務必詢問大陸需求單位確認所需文件,並確認相關文書所需撰寫的內容 。 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在台灣應先公證之文件 一、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 (一) 如在台灣死亡方需申請。 (二) 建議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後( 詳 參 ),持之至本所辦理。 二、 親屬關係證明 持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至本所辦理。 三、 授權書 繼承人或部分繼承人無法至大陸處理,需委託他人處理者,由授權人持身分證親自來本所辦理。 四、 繼承協議書 所需文件及應到場之人, 詳 參 。 五、 其他繼承人如有已經死亡的 該名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所有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 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 該繼承人放棄繼承表示的聲明書。(該名繼承人持身分證親自來公證人前辦理) 七、 繼承系統表 (一) 大陸繼承順位與台灣略為不同,請參應注意事項一。 (二) 本所備有範例(所有繼承人前來辦理) 公證後應注意事項 一、 大陸繼承順位與台灣不同,第一順位是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順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前開文件為大多數民眾公證事項,然大陸省份眾多,各省要求不一定相同, 建議請大陸親友事先向當地主管機關詢問 (民政單位、房產登记單位、存款之銀行、證券券商等),避免兩岸奔波。 三、 本所公證前開文件後,會將公證之文件寄送至海基會,海基會會再寄給大陸之公證員協會, 而此流程一般至少耗費一個月 ,建議於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