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事實宣誓書:台灣人與大陸配婚之離婚方式與程序?(在台灣協議或判決離婚)

離婚事實宣誓書:台灣人與大陸配婚之離婚方式與程序?(在台灣協議或判決離婚) 離婚事實宣誓書係台灣人與大陸配婚離婚時,因陸籍配偶需在大陸辦理離婚登記,陸方需要台灣方確認當事人是否確實已離婚,而要求提供離婚事實書供確認,而該文件需要經過公證人公證,說明如下: 一、 在台灣協議離婚: (一) 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登記。 (二) 向台灣公證人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 (三) 離婚事實宣誓書經由海基會轉往大陸公證(員)協會。 (四) 陸籍配偶於 1 到 1 個半月後向大陸公證(員)協會確認是否收到,如有收到再經過查證後,離婚事實宣誓書即可在大陸地區使用(因大陸各省規定可能不同,相關問題建議向當地民政局確認)。 二、 經台灣法院判決離婚: (一) 持離婚判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登記。 (二) 向台灣公證人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 (三) 離婚事實宣誓書經由海基會轉往大陸公證(員)協會。 (四) 陸籍配偶於 1 到 1 個半月後向大陸公證(員)協會確認是否收到,如有收到再經過查證後,離婚事實宣誓書即可在大陸地區使用(因大陸各省規定可能不同,相關問題建議向當地民政局確認)。 三、 離婚事實宣誓書公證所需攜帶之資料: (一) 戶籍謄本6份。(記事欄勿省略) (二) 離婚協議書6份 (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均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目前各地尚未全國連線,可能只能向原離婚登記戶政事務所申請,建議先電話詢問) 。 (三) 台灣身分證或大陸身分證或台灣居留證。 (四) 印章。 (五) 離婚事實宣誓書6份 。(本所有準備,可不用攜帶) 延伸閱讀: 海基會網站就兩岸人民離婚方式與程序之相關說明 新增說明文字 ---------------------------------------------------------------------- 聯絡方式 電話: 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