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之補習班申請立案、負責人或位置變更,應準備公證之文件
台北市之補習班申請立案、負責人或位置變更,應準備公證之文件 前言 一般契約請求公證,多半是著重於透過公證可以 保留證據 , 經公證後之契約依法推定為真正,不容當事人間任意推翻 ,另外因公證書就金錢給付等事項 可約定強制執行,避免冗長的訴訟。 然補習班之相關設立,設立人除考量上開因素外,因我國各地方政府就補習班之立案申請,為求確定設立人是否確實有補習班所在地之使用權(班舍使用權),於立案時會要求提供租賃契約,且該租賃契約並需經過公證。 台北市補習班 — 應公證之資料及依據 -- 立案 -- 應公證之文件 (一) 應備文件: 應附班舍使用權之證明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二) 法源依據: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九條:「補習班經核准籌設者,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教育局申請立案:一、立案申請書。二、擬聘教職員履歷名冊:包括教職員學歷證件及身分證影本。教師應附最 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技藝類科教師應併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五、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免附) (三) 如何公證 租賃契約公證, 詳 參 。 --設立人或其代表人變更 -- 應公證文件 (一) 應公證之文件 1、 轉讓書。 2、 租賃契約書。 (二) 法源依據: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檢具各該款所列之文件, 申請教育局核准之:一、設立人或其代表人變更:(一)變更申請書。(二)補習班變更後之設立人或其代表人保證承受原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有關補習班一切權利義務之切結書。(三)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四)變更後設立人名冊。 (五)新增共同設立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