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租賃期限到期後,如果要續租,建議還是重新再訂一個契約?

Pixabay License 一、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依民法第 451 條,如果租賃契約期滿, 承租人繼續使用,房東又沒有反對,契約將變成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二、 變成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影響: (一) 房東原本在定有期限之租約期滿後,依民法第 455 條即可要求房客返還租賃物。 (二) 但如果 變成不定期租約,尚需有符合土地法第 100 條始得收回房屋 。 (三) 土地法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1、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四) 由上開要件可見,除非出租人要收回自住或改建,其他的狀況都是承租人有違約的狀況,房東始得終止租約, 而一般最常見的積欠租金,也要超過二個月才行 ,所以才會建議,如果契約到期,建議重新訂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所聯絡方式 電話: 02-2976-6636 手機: 0968-618-392 LINE : @168c email:shihnotary@gmail.com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二段3號二樓(台灣之星樓上) ; 台北橋捷運站走路 1 分鐘;台北市開車 5 分鐘) ※本所辦理公認證效力及費用與法院公證相同※ ※本所歡迎全國各地民眾來本所公證※ (註:如因行動不便等因素需要公證人外出公證,本所可配合至新北市各區域公證,新北市以外區域需要外出公證,再煩請洽詢當地公證人) ※ 本所 LINE 帳號(LineID:@168c) ,就辦理公證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