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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及107年修法後,房東可否約定房客不能遷入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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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及107年修法後,房東可否約定房客不能遷入戶籍? 過往租賃關係中,房東擔心稅務、房客搬走不遷走戶籍等等問題,為避免後續麻煩,常見有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之約定,然目前是否仍可為此類約定,詳細說明如下: 一、 快速結論: 如果是 出租供居住用的房子 ,不行有此約定,如果有會無效。 二、 相關規定: (一)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四條:「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 (二)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三條:「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 (三) 故依前揭規定,如果是 租賃供居住用的房子 ,不得有此類約定。 三、 相關問題 Q&A : (一) 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的效果如何: 1、    一般約定此類條款,通常會同時約定如果違反此約定,房東得主張解約或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2、    而修法後,區分如下: 契約型態 條款效力 依據 消費關係 (房客是消費者) 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 非消費關係 無效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4 項 3、    基此,房客縱違反此規定,亦不會產生需給付違約金之義務。 (二) 如果是租土地的話,還是不能約定嗎?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均非針對土地 ,故目前並無此類限制, 在法無明文下應屬有效 。 (三) 出租房子但不是供居住用,會受限制嗎?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是針對住宅用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則是針對 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對象 ,故如 果是租來做商用恐難有適用空間 ,故在不適用之情況,在法無明文下 應屬有效 。 四、 延伸閱讀: (一) 租賃所產生之稅捐由誰負擔?契約可不可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二) 租賃期限到期後,如果要續租,建議還是重新再訂一個契約? (三) 租賃應該由誰負擔修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