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書--公證應備文件、死亡證明公證費用

死亡證明書 -- 公證應備文件、死亡證明公證費用 前言 死亡證明書遇有公證之需求,一般係因兩種狀況如下: 國外死亡:國人在國外死亡,國內要辦理死亡登記(除戶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會要求家屬持國外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需先經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驗證)並將該死亡證明書翻譯為中文後,請公證人驗證方可進行辦理。 國內死亡:國內之死亡證明書往境外使用前,外國因無法確認是否確為我國官方所核發,會要求民眾應先到公證人處辦理認證,以求確認其真實性 應到場之人 一、 家屬或有利害關係的人均可為請求人。 二、 請求人如無法到場,可以授權他人代理(代理應攜帶文件 詳 參 )。 應攜帶文件 一、 請求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二、 如由代理人到場時,代理時應攜帶之文件, 詳 參 。 三、 請求認證的死亡證明書正本(視需求份數 1 至 5 份)及影本 1 份供公證人留存。 特別注意事項 ※建議持戶政事務所所核發之死亡證明書 ※ (一) 死亡證明書出具機關可能為醫院、衛生局、檢察官及戶政事務所(註:係指國內所核發,如果是國外所核發係透過外交部辦事處確認)。 (二) 而死亡證明書公證人需進行查驗是否確實為上開機關所核發, 然一般可當天查驗的是戶政事務所 , 其他機關(尤其之醫院)之確認可能會要求公證人到現場,甚至要求請求人繳納一定費用,且所費時間不一(有時甚至需要數個禮拜)。 (三) 故建議先持其他機關所出具之死亡證明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再向戶政事務所請領死亡證明書(該死亡證明書會加蓋戶政事務所的章),再以此死亡證明書向公證人申請公證較為簡便。 ※ 死亡證明書翻譯 ※ (一) 承前所述,此種死亡證明書,會有兩種狀況,一般除了開立死亡證明書之國家或欲使用死亡證明書的國家以中文為官方語言(例如大陸),一般都需要翻譯,而此翻譯我國有一定之要求,如係自行翻譯建議先將翻譯寄予公證人確認。 (二) 如係翻譯與我國要求不符之情況較多,或不擅翻譯亦可請公證人代為聯絡專業翻譯社翻譯(本所僅代為聯絡,翻譯費用另由翻譯社報價收取)。 公證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