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否需要公證?離婚公證之實益?

離婚是否需要公證?離婚公證之實益? 離婚依我國民法及戶籍法相關規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後始生效力,並未規定離婚需要公證始為有效,但為避免其效力及子女扶養費未依約履行可能產生之困惱,視情況可以考量併同為之。 一、 離婚是否需要公證? (一) 原則上目前離婚之要件,依照民法及戶籍法只要符合下開要件 1、 書面離婚協議。 2、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務必注意, 由離婚雙方在二名證人前表達離婚之意,再由二名證人簽名 ,實務上時常出現當事人之一方自行拿離婚協議書去給證人簽,導致法院認定離婚無效之情形,詳參)。 3、 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 (二) 由前開要件可見,離婚依法不需要公證,離婚亦為有效,而且就算是公證離婚,仍要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始為有效。 二、 離婚公證之實益: 離婚雖然不一定要公證, 但實務上仍有其重要實益在於離婚之有效性及強制執行之需求 ,說明如下: (一) 確保離婚之效力: 1、 因離婚在實務上,非如結婚,一般人較不願意擔任證人,而辦理之時又希望儘速處理,而常見有當事人夫妻簽署後,由一方去尋找證人簽名,此種方式並不符合法律要件,會遭法院判決離婚無效。 2、 而透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離婚,則一定會要求證人一同在場,故原則上不會出現,事後得以證人不在場作為主張婚姻無效之狀況。 (二) 強制執行之需求: 1、 因離婚常常伴隨有一定條件,最常見係給付子女每月一定金額之撫養費,此類條件在離婚之時,一方為求順利離婚,在離婚會同意此類條件,但離婚後又常見拖欠不給之情形。 2、 而如果發生此類情況,如果未做離婚公證,僅有離婚協議,只能透過此協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透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後,始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然如果於公證離婚時,一併就此種給付約定得強制執行,即可持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可節省一定之勞力、時間、費用等成本 。 三、 基此,離婚公證雖然並非法律規定之離婚要件,但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