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終止公證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租賃終止公證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租賃契約之終止公證,除為求明確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外, 多是因為稅務上如果未終止,國稅局可能認定雙方仍有租賃關係,而認定有租賃所得 ,如要證明雙方之租賃契約已終止,國稅局會要求辦理終止租賃契約之公證以資認定。 租賃契約終止之公證-應到場之人: (一) 房東及房客。 (二) 房東或房客無法本人前來,可委託代理人,但需額外攜帶下開文件 本人為法人或自然人 應攜帶文件 法人 1、 授權書 2、 公司最新的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或抄錄本(正本六個月內、抄錄本三個月內) 3、 授權書必須加蓋與變更事項登記卡相同之公司印鑑章 自然人 1、 授權書 2、 授權人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申請目的:需為不限定用途或租賃) 3、 授權書必須加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章 工(公)會、協會代理人 1、 授權書 2、 法人圖記證明正本 3、 財團法人請帶原登記法院發的印鑑證明 4、 授權書必須加蓋與圖記 / 印鑑證明相同之圖記 / 印鑑章 租賃契約終止之公證- 應攜帶文件: (一) 出租人、承租人、連帶保證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註:外國人請攜帶護照或外僑居留證) 。 (二) 原租賃契約書正本。 租賃契約終止之公證-公證 費用: 新台幣 1000 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所聯絡方式 電話: 02-2976-6636 手機: 0968-618-392 LINE : @168c email:shihnotary@gmail.com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二段3號二樓(台灣之星樓上); 台北橋捷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