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由代理人代為請求應備文件
公證由代理人代為請求應備文件
部分行為不得代理-身分行為
公證若為財產行為相關之公證可由代理人代為處理,但如果是身分行為則不行。(例如:離婚、結婚、收養等,一定由本人親自來辦)
區分欲辦理公證之人為自然人、法人、公會、協會有不同應攜帶之文件
本人為法人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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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攜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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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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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權書(法人授權予代理人之授權書)
2、
公司最新的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或抄錄本(正本六個月內、抄錄本三個月內)
3、
授權書必須加蓋與變更事項登記卡相同之公司印鑑章。
4、
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5、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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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權書(自然人授權予代理人之授權書)
2、
授權人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申請目的:需為不限定用途或租賃)
3、
授權書必須加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章
4、
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5、
授權書如果是境外做成,特別注意:
(1) 國外:應先經駐外使館或辦事處驗證。
(2) 大陸地區:先經大陸公證員公證,並經我國海峽基金會驗證。
註:此種在國外開立的授權書,可以的話建議先與國內欲使用之對象確認撰寫方式,例如買賣不動產,相關的地號等均需書寫正確,否則如果無法使用,需再回到國外重新授權,十分耗費勞力時間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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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公)會、協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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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權書
2、
法人圖記證明正本
3、
財團法人請帶原登記法院發的印鑑證明
4、
授權書必須加蓋與圖記/印鑑證明相同之圖記/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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