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由代理人代為請求應備文件
公證由代理人代為請求應備文件 部分行為不得代理-身分行為 公證若為財產行為相關之公證可由代理人代為處理,但如果是身分行為則不行。(例如:離婚、結婚、收養等,一定由本人親自來辦) 區分欲辦理公證之人為自然人、法人、公會、協會有不同應攜帶之文件 本人為法人或自然人 應攜帶文件 法人 1、 授權書(法人授權予代理人之授權書) 2、 公司最新的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或抄錄本(正本六個月內、抄錄本三個月內) 3、 授權書必須加蓋與變更事項登記卡相同之公司印鑑章。 4、 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5、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自然人 1、 授權書(自然人授權予代理人之授權書) 2、 授權人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申請目的:需為不限定用途或租賃) 3、 授權書必須加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章 4、 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5、 授權書如果是境外做成,特別注意: (1) 國外:應先經駐外使館或辦事處驗證。 (2) 大陸地區:先經大陸公證員公證,並經我國海峽基金會驗證。 註:此種在國外開立的授權書,可以的話建議先與國內欲使用之對象確認撰寫方式,例如買賣不動產,相關的地號等均需書寫正確,否則如果無法使用,需再回到國外重新授權,十分耗費勞力時間及費用。 工(公)會、協會代理人 1、 授權書 2、 法人圖記證明正本 3、 財團法人請帶原登記法院發的印鑑證明 4、 授權書必須加蓋與圖記 / 印鑑證明相同之圖記 / 印鑑章 授權書格式(個人)( WORD )( PDF ) 授權書格式(...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