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證明書公證應備文件、還款證明公證費用
清償證明書公證應備文件、還款證明公證費用
清償證明書為什麼要公證(認證)
一般而言,清償證明公證常見於,債務人清償時,為避免單純交付,債權人事後又以同一債務向債務人為主張(可能情況:債務人可能於清償時基於信任並未特別要求簽收,債權人以未獲清償為由,再次要求債務人清償),故透過公證之方式,請債權人確認已全數獲清償,並以公證書保留證據。
另外實務上,國內行政機關在審查中低收入戶之資格時,如有發生帳戶認定之金額過高而有資格不符之情況,而當事人又主張實際上特定資金存有借貸或還款之情形,行政機關會要求提出,經公證之借貸契約及清償相關證明以供佐證,此時亦有公證之需求。
清償證明書公證-公證應到場之人
債權人、債務人均應本人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清償證明書公證-公證應備文件
一、 雙方分證正本。
二、 資金流向紀錄(借款匯款紀錄、還款匯款紀錄)。
清償證明書公證-公證費用
詳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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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臺北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
八、申請人主張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計算之結果與現況差距 過大或不符時,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實際存款金額差距過大或不符時,應檢附前二年度至目前各金融機構每筆存款之餘額證明書(每半年一張,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存款流向相關證明單據,並書面說明以供審核。(二)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實際投資金額不符時,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認定:1.原投資公司已解散者,應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清算程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2.原投資已減資、轉讓、贈與等異動,應提供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定(准)之相關證明資料,主張原投資已轉讓者須另檢附轉讓後所得流向證明及必要之書面說明。(三)申請人主張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已買賣或轉讓者,應檢附交易明細證明及交易所得流向等相關證明文件。(四)申請人主張一次性給與之所得與現況差異過大或不符時,應檢送足資證明之資料,並書面說明資金流向,社會局則依申請人所提供之證明文件扣除其必要生活支出金額。 前項各款情形,申請人主張用於清償債務者,應檢附經公證之借貸契約及清償相關證明 文件。 前二項情形,申請人如未提供足資證明其主張之相關文件,或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證明其 主張者,其動產價值之計算仍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六、家庭應計算人口動產流向不明、主張現況與財稅資料不符或同一人具二輛以上汽車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說明使用用途。前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下:(一)申請人主張存款本金與實際存款金額不符者,除依第五點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舉證存款利率外,應檢具每筆存款最近二年之餘額證明、書面之存款流向證明單據及說明。(二)申請人主張投資公司已解散者,應檢具依法完成清算程序書面證明;如主張投資已轉讓、減資或贈與者,應檢具交易明細及流向說明。(三)申請人主張持有之有價證券已買賣或轉讓,應檢附交易明細等證明。(四)申請人主張一次性給付和現況差異過大或不符時,應檢送足資證明之資料及流向說明。(五)其他足資證明之書面資料。前項各款情形,申請人主張用於清償債務者,應檢具經認證或公證之借貸契約及金融機構帳戶入匯款資料等清償相關證明。申請人如未提供足資證明其主張之相關文件,或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證明其主張者,其動產價值之計算仍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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