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公證範例(範本)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範例(範本):許多人第一次當房東或房客常有不知道如何擬定租賃契約,亦或辦理公證時,才臨時去書局買市面販售之租約,基此,僅提供房屋租賃契約公證範例供參考。

房屋租賃契約範例(含兼供營業及居住使用之範本)


前言


近年來因租賃糾紛頻傳,政府為避免相關爭議一再發生,內政部於105年公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房屋租賃規定)及107年公布『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在此等規定下,過往書局販售的租賃契約部分未及時更新,而可能有違法之疑義。

下開租約範例,為法院公證處所使用的版本,如果公證時不知道如何擬定符合現行法令的契約,可參考使用(如果是當初營業用,請詳參)。

※如對法律專業較不熟悉,希望本所協助擬約(無需額外費用),因需耗費較長時間,建議先來電、來信或透過line詢問,避免公證時需花較多時間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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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公證範例


住宅租賃契約書 (含兼供營業及居住使用者)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及承租人,茲為住宅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標的
(一)    租賃住宅標示門牌:
(二)    租賃範圍:
1、      租賃住宅 □全部□部分:如「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      車位 :  □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 □無
車位編號 □有(                                號) □無。
3、      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請列附屬設備清單。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日起至民國               日止。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 並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 名:    。 帳  號:               。□其他:                       
第四條    保證金約定及返還
保證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前項保證金,除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保證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保證金。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如下:
(一)    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清潔費及營業必須繳納之稅捐由承租人負擔。
(二)    營業用租金扣繳金額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
(三)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
(四)    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二)    公證費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三)    其他:                            
第七條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本租賃標的係供□居住使用,□兼供營業及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 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將本租賃標的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第八條    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第九條    室內裝修
租賃住宅有室內裝修之必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修,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他           
第十條    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應先向承租人說明租賃住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第十一條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使用、收益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第十二條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 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契約於期限屆滿前,出租人□不得終止租約。
契約於期限屆滿前,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___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之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第十四條 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出租人應結算承租人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承租人應即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除按日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四條之押金中扣抵。
第十五條 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六條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  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  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並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  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  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而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使用。
(五)  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勾選不同意之約定,擅自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予他人。
(六)  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限期催告修繕而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七)  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
(八)  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  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第十七條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  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  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  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  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  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適用前項規定。
第十八條 遺留物之處理
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本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四條之押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十九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或拒收,致通知無法到達他方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例如LineWhats App等文字顯示)□其他       方式為之;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二十條 保證人
承租人如有保證人,與承租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
解決之。
第二十三條   特約事項

立契約書人
出 租 人: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承 租 人: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保 證 人: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附屬設備項目:
□電視__臺□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__組□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臺□洗衣機__臺□書櫃__件□床組()__件□衣櫃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組□餐桌椅__組□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臺□洗碗機__臺□冷氣__臺□排油煙機__件□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臺□熱水器__臺□天然瓦斯□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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