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見證人是否一定要由遺囑人自己指定,而不能是他人帶來或推薦?

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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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見證人是否一定要由遺囑人自己指定,而不能是他人帶來或推薦?



林阿明請兒子林立找律師處理代筆遺囑事宜,林立找到吳必勝律師來處理,吳律師並同時帶張三和李四二人前來,後該遺囑由吳律師、張三、李四當見證人,並由吳律師代筆林阿明之口述內容後,作成代筆遺囑,此種遺囑是否有效?

問題:見證人不是遺囑人自己指定,僅是由他人帶來或是他人推薦,是否影響代筆遺囑之效力?

結論:


(一) 實務見解認為有效

(二) 理由:遺囑人『同意特定之三人』任見證人為代筆遺囑者,與『指定該三人任見證人』為代筆遺囑無殊(註:即沒有差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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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民法第 1194 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詳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1號民事裁定:「遺囑人同意特定之三人任見證人為代筆遺囑者,與指定該三人任見證人為代筆遺囑無殊。温○朝同意以莊○龍、陳○佩、于○生等3人為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系爭代筆遺囑自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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