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遺囑人不會講話,無法口述可不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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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遺囑人不會講話,無法口述可不可以做?
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
(二)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四)
內容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註: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何謂口述遺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五號:「…所謂「口述」,乃以口頭陳述,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判斷記載或以記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是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以記號文字或動作所為之表示,因無口述之語言能力,均不能為代筆。
結論
揆諸前開最高法院見解,遺囑人不會講話即無口述能力,而不符合代筆遺囑所要求的法定要件,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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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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