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搬走卻不將戶籍遷出怎麼辦?


租期屆滿,房客搬走卻不將戶籍遷出,房東如何強制將房客戶籍遷出?本文依戶籍法等規定為說明。

房客搬走卻不將戶籍遷出怎麼辦?


一、 戶籍法:


(一)  戶籍法第50條第1:「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二)  當租期屆滿,房客已搬離卻不遷走,依法房東可申請將房客戶籍遷到戶政事務所

二、 實務上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  房客是單獨生活戶或是寄居:


房客戶籍型態
申請方式
單獨生活戶
持相關文件即可申請
寄居
要先申請同址分戶(如何申請,詳參),讓房客變成獨立一戶後,才可申請。

(二)  房東申請遷出房客戶籍應備文件及程序:(引用自臺北市政府網站)


1、   房屋所有權人至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1)    知道承租人或前屋主現住哪裡,請戶政所催告遷至現住地。

(2)    不知道承租人或前屋主現住哪裡,戶所得逕為遷至戶政所。

(3)    遷出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為遷出事實發生後3個月又30日,以申請日期為準,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所才能逕為遷徙登記。

2、   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可委託他人辦理,須附委託書)

3、   申請人應備文件:

(1)    房屋所有權狀(持分全部)

(2)    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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