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搬走卻不將戶籍遷出怎麼辦?
房客搬走卻不將戶籍遷出怎麼辦?
一、
戶籍法:
(一)
戶籍法第50條第1項:「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二)
當租期屆滿,房客已搬離卻不遷走,依法房東可申請將房客戶籍遷到戶政事務所
二、
實務上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
房客是單獨生活戶或是寄居:
房客戶籍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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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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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生活戶
|
持相關文件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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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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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房東申請遷出房客戶籍應備文件及程序:(引用自臺北市政府網站)
1、
房屋所有權人至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1)
知道承租人或前屋主現住哪裡,請戶政所催告遷至現住地。
(2)
不知道承租人或前屋主現住哪裡,戶所得逕為遷至戶政所。
(3)
遷出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為遷出事實發生後3個月又30日,以申請日期為準,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所才能逕為遷徙登記。
2、
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可委託他人辦理,須附委託書)
3、
申請人應備文件:
(1)
房屋所有權狀(持分全部)
(2)
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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