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結婚在民法採取登記婚後,是否仍有其必要性?


民法改採登記婚後,過往常見的公證結婚逐年減少,但目前每年仍有近千對的新人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前公證結婚,本文論述公證結婚是否仍有其作用。

公證結婚在民法採取登記婚後,是否仍有其必要性?


民法改採登記婚後,過往常見的公證結婚逐年減少,但目前每年仍有近千對的新人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前公證結婚,本文論述公證結婚是否仍有其作用。

一、 什麼是公證結婚:


過往因民法採儀式婚制度,結婚需有公開儀式及二名以上之證人,為符合公開儀式之要件,部分人會選擇到法院或是民間公證人處,由公證人確認兩造是否有結婚之意後,作成公證書,此種結婚方式,台灣早期屬媒妁之言的時代,為避免父母反對,亦常見此種以公證結婚取代繁複結婚儀式之情形(此可詳見合報108年11月14之報導見證愛情的現代月老:公證結婚)。

二、 公證結婚在登記婚後,是否仍有一定之效力:


(一) 原則上目前結婚之要件,只要符合下開要件(註一)

1、   書面。
2、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3、   戶政登記。

(二) 故目前依法不需公證,婚姻亦為有效,而且就算是公證結婚,仍要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始為有效。

(三) 但實務上會出現之狀況,係證人往往新人請求幫忙下所簽,證人常有未親自見聞婚約下,在任一方之拜託下即為簽名,而此種狀況,如果未來當一方因種種情況,不願意承認婚姻之時,如果可提出該名證人在結婚書約之日期,根本不在場,法院實務上(註二)係會可能以證人未親眼見聞認定婚姻無效

(四) 而透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結婚,則均會要求證人一同在場,故原則上不會出現,事後得以證人不在場作為主張婚姻無效之狀況。

(五) 基此,公證結婚雖在民法改採登記婚後,已非須踐行之方式,但仍有其一定之重要性,為求慎重,或許可考量此種古老之結婚儀式。

延伸閱讀:


相關法條及實務見解:

註一:民法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 988 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註二: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調裁字第99號民事裁定:「經證人即於兩造結婚書約上擔任結婚證人之陳OO、張OO到庭證述渠等於結婚證書擔任證人簽名時及簽名後均未與相對人見面,亦未跟相對人確認是否有結婚真意等情(見1071212日調解程序筆錄),堪認結婚證人陳OO、張OO並無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結婚真意,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應堪採信。依上,兩造雖已107926日辦理結婚戶籍登記,惟結婚證人陳OO、張OO未親見、親聞相對人之結婚真意,足認並無二名以上證人在場親自見聞確認兩造結婚真意,欠缺民法第982條規定之法定要件,依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自屬無效。從而,聲請人請求確認兩造於107926日之結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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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人不知情 老少戀高調結婚判無效(引用自聯合報
2019-07-25 00:39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廿九歲女命理師陳泓仰六年前算命發現大她卅七歲的台北市里長陳文生是「真命天子」,四年前不顧雙方家人反對而登記結婚;她丈夫隔年病逝,陳的子女提告婚姻無效,一審認定證人不在場,不知兩人要結婚,判決婚姻無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仍判陳泓仰敗訴,可上訴。
陳泓仰六年前幫台北市文山區樟新里長陳文生算命時,發現對方是她的「真命天子」,想結為連理,當時雙方家人都反對。陳女母親還向總統、台北市長陳情,並提告陳文生妨害自由。但住文山區的陳泓仰和陳文生,二○一五年三月仍到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證人是男方胞妹陳美雲和友人彭春溪。
陳文生隔年九月不幸病逝,陳文生的子女認為,陳美雲和彭春溪不知兩人要結婚,提起婚姻無效之訴。陳泓仰說,他們結婚時有媒體報導「轟動全台」,他們願和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分享喜悅,是「非常高調」的。
不過,台北地院認為,兩名證人都稱「不曉得」,陳泓仰與陳文生擅自用印,再藉媒體報導來阻止他人妨礙兩人交往,因此判決婚姻無效。
陳泓仰不服,上訴二審,堅稱兩名證人沒有問題。高院認為,彭春溪印文是真的,無從認定為盜蓋,但陳美雲是陳文生的胞妹,因家人都反對兩人交往,難以相信陳美雲會同意當結婚證人。兩人登記結婚只有一名證人,不符民法規定,判決結婚無效。
陳泓仰與陳文生子女的官司,另有一件她主張丈夫生前承諾要送她一棟價值八百萬元房產,提告要求陳文生的三名子女交付贈與物,北院今年一月判陳泓仰勝訴,子女應連帶給付八百萬元,目前上訴高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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