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遺囑人沒有簽名沒有按指印『只有蓋章』,會不會影響效力?見證人沒有簽名『只有蓋章』,會不會影響效力?(代筆遺囑前請務必注意的要件)
問題一:阿木因近來新聞一再報導遺產規劃的議題,特別找了律師和見證人辦代筆遺囑,並請了民間公證人公證,但遺囑上阿木覺得蓋章才代表慎重,堅持不簽名也不蓋手印於遺囑,只願意蓋章,試問,如果阿木的遺囑上只蓋有其印章,這樣的遺囑是否有效?
簡要說明:依司法院見解,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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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同樣的上開情境,如果是阿木有簽名,但見證人只蓋章,遺囑是否有效?
簡要說明:依法院見解,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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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
(二)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點頭、搖頭可不可以,詳參)。
(四)
內容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註: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二、 遺囑人蓋章可不可以取代簽名或按指印 :
(一)
司法院(75)秘臺廳(1)字第01184號:「…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關於簽名及按指印之部分,係民法第三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自不適用該條項所稱「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之規定…如僅由遺囑人蓋章而未簽名或未按指印代之,既不備法定要件,自不生遺囑效力。縱令遺囑人在公證人製作之認證書上簽名或按指印,亦不能補正上開遺囑書法定要件之欠缺…」
(二)
依前開司法院之見解,如遺囑人僅有蓋章而未簽名或未按指印代之,即不備法定要件,而不生遺囑效力。
三、 見證人蓋章可不可以取代簽名或按指印 :
(一) 肯定說:
司法院(76)秘台廳(一)字第01247號:「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又如有用印章代替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民法第三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關於見證人簽名部分,既未有如「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之特別規定,解釋上仍有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二) 否定說: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一八號:「…司法院秘書長函內容所為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並無拘束法院審判之效力。從而被告以系爭代筆遺囑未經見證人簽名,與民法第一一九四條規定之要式要件不符,否准原告繼承登記之申請,揆諸首揭規定,洵無違誤…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民法既已特別規定須以簽名為之,未依該法定方式者,所為法律行為,應屬無效,原告主張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而有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云云,自不足採。」
(三)
最高行政法院明確指出肯定說之見解不拘束法院,並認定見證人之簽名不能以蓋章代替,如未有簽名,因而做出之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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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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