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契約是否需要公證-贈與如何避免反悔


公證在贈與契約有其實益,除可避免贈與人反悔外,透過公證人公證,因公證人會核對身份,確認贈與人是否有贈與之意思,亦會保留一份贈與契約留存,此等行為可避免贈與契約遺失及未來訴訟上舉證之風險

贈與契約是否需要公證-贈與如何避免反悔


贈與契約是否需要公證


案例一

陳大飛育有二名子女,其中兒子陳小明不學無術,已因為賭博敗掉陳先生一堆財產,陳先生為避免家產全數遭敗光,欲先將其中一部分財產贈與給另外一名女兒,然在訂立契約後,因意外不幸往生,而當陳小明發現陳大飛竟然訂有贈與契約時,即開始透過主張姊姊陳小美是以父親的章偷蓋在贈與契約,並非父親親自所蓋,導致姊弟後續透過訴訟纏訟多年

小結

上開案例為實務上非常常見的案例,因一般當事人對法律較不熟悉,自行訂定契約,往往會有百密一疏之情況,再者,因契約之一方如有死亡,另一方往往會陷於難以證明當時是否為死亡方親自書寫等問題,如果契約有公證的話,因公證之契約,公證人需核對訂立契約之雙方之身分及是否有訂立贈與契約之意,上述案例中提到章是否為父親所蓋之風險即可避免發生。

案例二

林阿本為經商有成的大老闆,但風流成性,在經過太太王阿玉多次原諒後,承諾要贈與太太1000萬元,但王阿玉聽說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擔心林阿本行使撤銷權,把錢另外給小三,試問法律上是否有解決之方式

小結

一、 民法第408 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二、 依民法之前開規定,除非贈與契約有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否則贈與人是可以不附理由的撤銷其贈與,故如果王阿玉擔心先生在實際給錢前變卦,可透過公證的方式來避免相關風險。

結論


從上開案例可知,公證在贈與契約有其實益,除可避免贈與人反悔外,透過公證人公證,因公證人會核對身份,確認贈與人是否有贈與之意思,亦會保留一份贈與契約留存,此等行為可避免贈與契約遺失及未來訴訟上舉證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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