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法律效力、用途—遺產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
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法律效力、用途—遺產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
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法律效力、用途
一、
繼承人有數人時,於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二、
而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極為麻煩,為解決公同共有之狀態,需透過分割之方式來加以解決。(註:如果被繼承人留有遺囑定有分割之方式,則依照遺囑之方式分割)。
三、
而所謂分割之方式,如繼承人間可達成協議,可依民法824條之方式,透過口頭(註:不建議,如果事後反悔,難以舉證,登記實務上亦需要書面,如出現一方不承認,僅能透過訴訟解決爭議)或做成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方式處理(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詳參)。
四、
如果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則需透過向法院申請裁判分割之方式處理。
五、
綜上,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效力在於解決遺產公同共有之狀態,且除非繼承人同意重分,否則不能允許任何繼承人再行主張分割(註一)。
註一:
54 年台上字第 2664 號判例:「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苟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
遺產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
二、 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或不能達成協議(例如繼承人失蹤),則需向法院申請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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