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公證嗎-遺產分割如何避免反悔

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有做成公證,此遺產分割協議書即推定為真正,繼承人亦難以否認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非其為親簽,即可大幅減少繼承人事後想以各種方式推翻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可能性,繼承人間一般亦較尊重各方於公證時所做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效力。


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公證嗎-遺產分割如何避免反悔


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


→法無明文要求,但建議公證,原因如下:

一、 避免繼承人間事後反悔


(一)  遺產分割協議在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在遺產分割當下並無特別意見,但因遺產分配多涉及不動產,繼承人間多半互有退讓,惟事後卻因眾多因素(例如:特定位置本無價值,但事後可能因為都更等因素而大幅改變),而使部分繼承人想重啟談判,而否認有協議之存在(常發生在只有口頭協議的狀況),亦或是主張協議書為其他繼承人偷蓋(常因而導致其他繼承人遭提告偽造文書),而在這種時候,往往本來感情良好的家人,即開始透過大量訴訟互相提告,最終亦無所謂輸贏,而僅是花了無數的律師費以及老死不相往來的結果。

(二)  然如果繼承人間,就遺產分割協議書有做成公證,此遺產分割協議書即推定為真正繼承人亦難以否認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非其為親簽,即可大幅減少繼承人事後想以各種方式推翻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可能性,繼承人間一般亦較尊重各方於公證時所做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效力。

二、 保存證據


因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有經過公證,因公證法之要求,公證人會保留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此份保留於公證處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來繼承人如有遺失自己保留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可透過向公證人申請閱覽之方式即可處理,大幅降低遺失之風險,且如前述,因作成公證勢必需要做成書面,更不會出現只有口頭協議,而遭其他繼承人否認遺產分割協議的存在。

三、 方便辦理繼承之土地登記


(一)  依土地登記規則,如果遺產分割協議書未經公證,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場亦或是檢附印鑑證明等方式,地政事務所始會辦理土地登記(註一)。

(二)  然如果遺產分割協議書有辦理公證,繼承人中之一人可直接拿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

註一:土地登記規則:「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十、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四、 可約定強制執行


(一)  實務上亦常出現,部分繼承人取得不動產之繼承,而其他繼承人則獲有現金之補償,但常常出現不動產辦理登記後,現金卻遲遲不給的情況。

(二)  此時如果就現金的部分約定強制執行,如有出現此等情況,即可申請強制執行,避免透過漫長的訴訟才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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