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村改建子女協議書(同意書)--認證應備文件、費用

眷村改建子女協議書-原眷戶死亡,由配偶承受該權益,然如配偶亦死亡,且眷戶之子女有兩人以上,即會有由誰承受此權益之疑問。   因此,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即規定,於此情況下,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


眷村改建子女協議書(同意書)--認證應備文件、費用


前言


早期政府為提供播遷來台之軍人安身立命之所,於全台興建許多眷村,但距今已有數十年之歷史,而有面臨改建之需求,政府因而制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處理相關改建事宜,原眷戶可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或輔助購宅款之權益。

而此權益,如原眷戶死亡,由配偶承受該權益,然如配偶亦死亡,且眷戶之子女有兩人以上,即會有由誰承受此權益之疑問。

因此,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即規定,於此情況下,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

另承辦眷村改建之主管機關,因此協議書影響權益甚大,一般為求慎重,且避免後續產生協議書遭主張偽造等爭議,多會要求當事人辦理協議書之認證

眷村改建子女協議書--公證應到場之人


原眷戶之全部子女本人到場或授權他人代理(如有代理,詳參

眷村改建子女協議書--公證應備文件


一、 到場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二、 申請書二份以上(本事務所有制式版本,公證人需留一份,其餘份數視主管機關之要求)。

眷村改建子女協議書--公證費用


新台幣500元。

參考資料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前項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或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辦理改建之眷村,原眷戶之子女依第二項但書辦理權益承受之相關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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